教育部:这7种行为属学术不端
教育部官网2016年4月13日就《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4月29日。
《办法》明确,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严重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教育系统所属科研机构及其他单位有关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处理,可参照《办法》执行。
《办法》将7种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的行为,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有偿发表论文、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根据相关学术组织或者高等学校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